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