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