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