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