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的煤炭以及煤制品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要求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