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的煤炭以及煤制品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煤炭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要求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