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规定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本市规定区域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前款所述本市规定区域是指,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东(归德街道界),南至南部双尖山、兴隆山一带山体及济莱高速公路,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的区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