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超标排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维修和复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