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单位,应当加大对沂蒙精神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和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力度,开展专项调查,全面加强分级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