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相关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活动;在每年七月本省红色文化主题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沂蒙精神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