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宣传、组织、网信、党史史志、档案、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