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资源普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明确乡村旅游发展的空间布局、重点区域、业态类型、基础设施等内容。

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尊重村民发展意愿,突出乡土风情、乡村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传统拔廊房民居和古遗址,并与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乡村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