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围绕“天山净土·养心木垒”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城市形象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宣传,提升本地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会展等活动平台,宣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创新旅游宣传方式,推介本县乡村旅游资源、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和中介服务,开展在线宣传推广和产品销售等,拓宽乡村旅游客源市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