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推进道路、停车场、充电桩、通信、供水供电、标识标牌、污水处理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厕所建设和改造,健全运营管护机制,提升乡村公共厕所服务旅游的功能。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