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