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并提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