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者解释,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