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研究论证、统筹协调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案需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