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或者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