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补充设定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