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