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等名称:
(一)对某一事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采用条例;
(二)为贯彻实施上位法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一般采用实施办法;
(三)为实施上位法作补充规定,或者对某一事项、某一方面内容作出规范的,一般采用规定;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名义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法规性质规范的,一般采用决定;
(五)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程序性活动的,一般采用规则。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