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政府各部门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