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通过水源置换或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序关闭。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