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历史名泉保护名录制度,“一泉一策”实施分类管理和精细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名泉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