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名泉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技术手段详细记录历史名泉的名称、位置、涌流状态、保护范围、周边环境现状和相关地质条件等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历史名泉档案。地理界标、警示标识的管理维护,由历史名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