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百泉泉域水文地质构造和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划定百泉泉域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百泉泉域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与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