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