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百泉泉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全市地下水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