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分拣中心以外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