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