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居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社区固定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