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三)有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四)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