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三)有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