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域范围,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域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投资效益分析等。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