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