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