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