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经派出机关同意后可以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