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档案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