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