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