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