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统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