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对羁押、服刑或者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羁押、社区矫正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