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在专门办案区或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根据情况开展训诫、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