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维权帮助和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等的临时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