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迷信邪教、奢靡浪费、低俗恶搞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