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迷信邪教、奢靡浪费、低俗恶搞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