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结合未成年学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增强学生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指导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