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安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