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