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一)打架斗殴、欺凌他人、行骗、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
(二)阅览、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以及相关网络信息;
(三)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以及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员交往;
(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