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因性别、身心健康状况、违法犯罪等歧视未成年人;

(四)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同居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五)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六)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七)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八)放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九)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